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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简介 范县地处河南省东北部、豫鲁两省交界处,南依黄河,北枕金堤,区位优势独特,是衔接融合环渤海经济圈、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前沿阵地。黄河、金堤河横贯县境,沿黄线长达47公里。 西汉初置县,因范水穿城而过得名,迄今已有2200余年历史,是范姓、顾姓、秦姓、姚姓的起源地。古代晋楚“城濮之战”、齐魏“孙庞斗智”、“二十四孝”中的“孝感动天”“子路负米”“芦衣顺母”“恣蚊饱血”等均发生在这里,现有丹朱遗址、闵子骞墓、范武子墓等文化古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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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的通知

  • 序号:60200215  索引号:J0001-2017-6020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10-25字号:[ 大 中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濮办〔2015〕25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范县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经过对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了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列入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的部门(含部门事业单位),共32个,共涉及行政权力2560项,其中:行政许可107项、行政处罚1890项、行政强制147项、行政征收21项、行政给付27项、行政检查119项、行政确认69项、其他职权180项。现将《范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行政权力目录,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正确履行职能,规范行使权力,没有列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各部门行政权力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2015年12月22日

范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目录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范县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范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共23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跨县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信誉标牌审批

二、行政处罚(2项)

1.擅自举行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2.对违反《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全县清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3.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4.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2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初审报批

2.侨生身份认证初审报批

八、其他职权(13项)

1.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初审报批

2.华侨回国定居证复核报批

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4.行政复议

5.行政赔偿

6.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7.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8.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9.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10.兼任、跨省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11.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

12.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13.县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共35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2.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行政处罚(9项)

1.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5.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6.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7.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8.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9.当事人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对预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2.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价格监督检查

2.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3.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4.县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7项)

1.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阶段管理

2.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及重新价格鉴定

4.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

5.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6.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

7.火灾损失财物价格认定

八、其他职权(10项)

1.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市授权县定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

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7.投资类企业监管

8.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审批

9.农产品成本调查

10.县级及所辖乡镇制定价格(收费)事项成本监审

范县教育局

(共17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初中以下)

二、行政处罚(7项)

1.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2.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4.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5.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6.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7.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5项)

1.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

2.学前教育资助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助

六、行政检查(1项)

1.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3项)

1.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2对在学校艺术、德育、卫生、体育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的表彰和奖励

3.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班主任、辅导员的表彰

范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共8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七、行政确认(3项)

1.企业研发项目认定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范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八、其他职权(1项)

1.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

范县公安局

(共364项)

一、行政许可(12项)

1.机动车登记许可和驾驶证核发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许可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5.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核

6.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7.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8.印章业、旅馆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9.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10.烟花爆竹购买、运输证许可

1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合格审批

1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274项)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3.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4.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5.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

6.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7.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8.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9.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10.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11.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12.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13.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14.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15.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16.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17.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18.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19.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20.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21.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2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23.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24.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2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26.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27.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28.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29.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30.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31.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32.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33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34.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35.畜力车并行的;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36.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37.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随车幼畜未拴紧的处罚

38.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停放畜力车时未拴系牲畜的处罚

39.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40.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4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4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4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4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4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46.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扒车的;行人强行拦车的;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47.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48.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末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49.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50.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51.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52.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53.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54.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55.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56.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57.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58.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59.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60.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61.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62.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63.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64.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65.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66.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67.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6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处罚

69.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7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7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72.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73.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74.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75.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76.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77.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78.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79.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80.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规定车速行驶的处罚

81.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82.在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83.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84.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85.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86.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87.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处罚

88.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89.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处罚

90.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91.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92.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93.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94.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处罚

95.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96.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单独驾驶车辆的处罚

97.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98.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99.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00.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01.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102.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103.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104.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105.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106.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107.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108.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109.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110.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111.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112.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11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114.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115.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116.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117.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118.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119.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120.使用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121.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122.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处罚

123.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124.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12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126.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2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128.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罚

129.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罚

130.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13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13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133.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134.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135.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136.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己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137.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138.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139.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140.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141.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142.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挂车载人的处罚

143.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14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145.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146.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147.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148.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以及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4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150.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151.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152.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53.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154.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155.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156.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上超车的;在高速公路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处罚

157.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158.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处罚

159.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160.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6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

162.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16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16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165.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的速度行驶的处罚

16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167.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168.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169.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70.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171.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72.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173.公路客运车和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174.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175.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17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177.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178.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17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等八种行为的处罚

180.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18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18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183.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等情形的处罚

184.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等情形的处罚

185.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186.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等情形的处罚

187.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等情形的处罚

188.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情形的处罚

189.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等情形的处罚

190.逆向行驶等情形的处罚

191.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情形的处罚

192.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等情形的处罚

193.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情形的处罚

194.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或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195.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规定的处罚

196.机动车超速驶和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行等情形的处罚

197.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198.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19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等行为的处罚

200.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20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20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203.互联网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履行备案职责的处罚

204.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205.娱乐场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206.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20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以及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0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209.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不符等情形的处罚

210.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11.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

212.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

21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14.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215.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1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217.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218.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

219.伪造及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20.社区戒毒的处罚

221.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22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223.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224.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225.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226.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227.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等行为的处罚

228.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229.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230.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231.(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232.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情形的处罚

233.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等行为的处罚

234.外国人非法居留的以及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235.容留、藏匿、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以及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236.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237.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238.持用无效或冒用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239.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240.非法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241.协助骗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242.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243.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244.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或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245.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246.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247.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248.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249.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250.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251.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252.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253.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25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的处罚

255.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为的处罚

25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257.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258.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的处罚

25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6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261.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262.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出具失实文件的处罚

263.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264.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265.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266.违反《河南省消防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267.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九种情形的处罚

268.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等十种行为的处罚

269.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27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27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以及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27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27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等七种情形的处罚

274.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46项)

1.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2.约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和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

3.传唤、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4.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强行带离未获得许可人员,将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5.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6收容教育

7.犯罪少年收容教养

8.强制隔离戒毒

9.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扣留机动车 

10.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扣留机动车

1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

12.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扣留机动车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

1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

1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机动车

1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机动车

17.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

18.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需要,扣留机动车

19.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2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扣留机动车

2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扣留机动车

22.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扣留机动车

2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5.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6.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7.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8.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9.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0.拖移机动车

3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32.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收缴

33.对非法护照的收缴

34.对非法出入境证件的注销、收缴

35.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36.扣押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人员的交通工具及物品

37.传唤、强制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38.拘留审查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39.限制外国人活动范围

40.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41.对外国人限期出境

42.对外国人驱逐出境

43.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取缔

44.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4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46.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6项)

1.消防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4.爆破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年审

5.内部单位安全检查

6.公务用枪及民用枪支的日常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15项)

1.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3.车身颜色变更登记

4.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登记

5.发动机变更登记

6.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7.机动车所有人在管辖区内迁移或变更联系方式备案

8.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9.辖区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10.辖区外转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11.机动车抵押登记

12.驾驶证注销(C3、C4、D)

13.户口登记

14.居民身份证签发

15.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八、其他职权(共11项)

1.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3.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4.驾驶证补证、换证

5.《身体条件证明》备案

6.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7.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8.刻制公章核准

9.户口迁移审批

10.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安全备案登记

11.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范县民政局

(共37项)

一、行政许可(共3项 )

1.社会团体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15项)

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4.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的处罚

6.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8.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9. 非公募基金会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的处罚

10.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11.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12.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处罚

13.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许可处罚

14.违反行政区域界线志物许可处罚

15.对违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10项 ) 

1.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农村五保供养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临时救助

6.军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

8.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

9.孤儿救助

10.医疗救助

六、行政检查(共4项)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3.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

4.对辖区受灾区域核实灾情并汇总上报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居民婚姻登记

2.居民收养登记

八、其他职权(共3项)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2.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备案

3.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审批

范县司法局

(共12项)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5 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2.对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罚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4.对司法鉴定人的处罚

5.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1项)

1. 法律援助

六、行政检查(共6项)

1.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管

2.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5.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

6.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0项)

范县财政局

(共10项)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购买国内外货物、工程和服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4项)

1.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组织采购、供应商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3.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3项)

1.财政监督检查

2.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对代理记账机构和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3.政府非税收入稽查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2项)

1.农业综合开发初审

2.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款、全球环境基金增赠款项目管理和监督

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63项)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3.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4.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5.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处罚

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8.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

9.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1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行政处罚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1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3.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2.划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3.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补缴(机关事业)

2.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补缴(城乡居民)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五、行政给付(共7项)

1.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审核(城乡居民)

2.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审核(机关事业)

3.给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4.给付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审核

6.工伤费用报销

7.生育费用报销

六、行政检查(共10项)

1.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检查

2.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企业公示制度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6.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

7.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8.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9.对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监管

10.社会保险年审稽核(城乡居民)

七、行政确认(共13项)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审核(城乡居民)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

3.三审认定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审核(机关事业)

5.企业等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6.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7.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试

8.全县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和考核认定工作

9.组织国家开考的职称考试报名工作

10.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11.职工工伤待遇审核

1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13.创业孵化园区

八、其他职权(共10项)

1.人事档案管理

2.公务员考核管理

3.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审批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5.人事代理办理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聘用

7.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8.干部调配

9.公益性岗位管理

10.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范县国土资源局

(共38项)

一、行政许可(共 3 项)

1.临时用地审批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土地登记

二、行政处罚(共18项)

1.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2.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对不按期交纳应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5.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6.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7.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8.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9.非法占地的处罚

10.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1.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2.破坏耕地的处罚

13.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1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15.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16.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17.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的处罚

1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收取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

2.收取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滞纳金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复垦费

3.土地闲置费

4.耕地开垦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5项)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

3.地价评估结果确认

4.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5.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其他职权(共6项)

1.建设用地使用(含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2.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3.使用国有土地、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4.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审核

5.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转让审批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范县环境保护局

(共35项)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

二、行政处罚(共20项)

1.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或私设暗管、隐蔽排放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

2.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3.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4.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处罚

5.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处罚

6.对违反向水体污染物禁排管理要求的处罚

7.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含病废水的处罚

8.对无排污审批证排污的处罚

9.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10.对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废的处罚

11.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12.拒绝环保检查或拒报、谎报有关环保事项的处罚

13.其它违犯《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行为的处罚严格审核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做出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决定。

14.其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

15.其他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行为的处罚

16.其他违反《固废法》排污行为的处罚

17.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8.洗染企业在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19.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20.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大气污染危害强制性应急措施

2.查封、扣押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强制拆除

4.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5.排除危害、恢复原状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排污费(大气、固废、污水、噪声)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3项)

1.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3项)

1.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备案

2.排污申报登记(含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登记)

3.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共150项)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以下)

7.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8.三级和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二、行政处罚(共117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1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1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15.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16.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7.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的处罚

18.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9.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2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2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2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25.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2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2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28.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29.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30.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处罚

31.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32.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33.规避行政监督的处罚

3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3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6.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37.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38.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39.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4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4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42.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4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4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45.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4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47.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48.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49.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50.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5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52.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5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54.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55.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5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57.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8.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9.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60.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政处罚。

61.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6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63.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6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65.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66.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67.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68.“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69.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7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72.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73.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74.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75.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76.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77.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7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79.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80.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8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82.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83.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84.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85.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8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87.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8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89.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90.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9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政处罚

9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93.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9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95.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96.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9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98.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99.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行政处罚

100.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10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102.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0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10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105.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106.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107.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108.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行政处罚

1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行政处罚

110.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擅自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行政处罚

111.项目经理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行政处罚

112.项目经理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偷工减料的行政处罚

113.项目经理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114.项目经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政处罚

115.项目经理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116.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117.项目经理签署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4项)

1.对建筑工程违反施工许可进行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七、行政确认(共3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2.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

3.房屋登记

八、其他职权(共18项)

1.招标资格的备案

2.招标文件的备案

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4.施工合同的备案

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6.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7.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8.城乡规划的修改

9.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材料初审上报

10.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1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4.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7.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1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范县交通运输局

(共114项)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班线)

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4.水路运输许可

5.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证书核发

6.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

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8.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9.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共86项)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3.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处罚

4.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5.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6.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7.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8.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9.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0.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运输经营的处罚

1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12.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13.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1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1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9.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20.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1.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2.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23.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2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25.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26.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27.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28.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0.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1.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3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3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3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3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3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3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38.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39.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40.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41.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42.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43.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4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4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46.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47.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48.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49.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50.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5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52.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53.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54.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处罚

55.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56.对违反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57.对违反船舶安全检查有关规定的处罚

58.对违反船员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9.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60.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处罚

6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的处罚

6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6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64.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65.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6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6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违法行为的处罚

6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69.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70.造成公路损坏为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违法行为的处罚

7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4.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违法行为的处罚

75.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76.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77.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违法行为的处罚

78.在公路建筑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9.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机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0.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8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伊萨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82.涉路施工未经审批许可的案件处罚

83.超限运输未经许可的案件处罚

84.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85.车辆型号或运输物品与《通行证》要求不一致的处罚

86.侵犯公路路产、路权及损坏、移动、涂改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4项)

1.暂扣运输车辆

2.对可能造成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的行政强制

3.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强制

4.强制拖离违反规定的船舶

5.拆除违反规定船舶的动力装置、暂扣违反规定的船舶或设施

6.强制打捞沉船、沉物

7.扣留未按照指定要求行使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车辆

8.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9.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10.扣留损坏公路、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11.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1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3.暂扣违法运输车辆

14.暂扣违法使用的工具及车辆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5项)

1.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2.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3.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

4.对侵害公路路产、路权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5.对涉路施工及侵占公路用地的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其他职权(共0项)

范县水利局

(共137项)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3.取水许可证审批

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5.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70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0.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1.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4.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5.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6.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7.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虚渣等的处罚

1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2.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23.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4.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5.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26.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7.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2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2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30.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31.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32.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33.经营、冼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34.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35.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36.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37.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38.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39.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40.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41.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42.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43.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44.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45.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46.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47.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48.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49.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0.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的处罚

51.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5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罚

5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5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55.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56.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57.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的处罚

58.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59.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行为的处罚

60.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6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6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63.使用报废渔船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64.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65.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66.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67.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68.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69.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70.证书到期未办理证书审验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7项)

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6.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7.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8.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9.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期限恢复原状

11.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12.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13.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14.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15.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16.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

17.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水资源费征收

2.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

3.渔业资源费

4.渔业资源赔偿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15项)

1.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2.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4.渔业资源监督检查

5.渔业环境监督检查与调解处理

6.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渔业行业监督检查

8.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9.渔业船舶监督检查与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0.县内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11.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12.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13.抗旱检查

14.河道采砂检查

15.渔政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中型及县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2.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

八、其他职权(共24项)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3.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审核

5.水产养殖规划、渔业水域规划的编制

6.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7.水事纠纷调解

8.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审查

9.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可研报告初审

10.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

1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折毁审批

1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3.抗旱预案审批

1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5.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变更方案的转报

16.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及变更方案的转报

17.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年度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的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奖励资金在80万以下的实施方案的审批

18.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年度验收及三年总体验收

19.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转报

20.水利规划执行情况检查

2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审查

2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

2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审核

范县农业局

(共93项)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国内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4.动物诊疗机构许可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共58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5.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6.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7.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8.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9.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1.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2.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3.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14 .对下列行为的处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15.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6.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7.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对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8.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9.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进行的处罚: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20.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的处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21.对下列行为处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22.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3.对销售种畜禽,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24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25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2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8 .对动物诊疗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9.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3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31.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处罚: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32.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33.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34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35.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36.对生鲜乳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37.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3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4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4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2.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43.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4.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45.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6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7.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48.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49.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50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51.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52.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3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54.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55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56.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及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57.对下列行为处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58.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5.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植物检疫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10项)

1.植物检疫检查

2.种子执法检查

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4.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5.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6.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7.乡村兽医监督执法

8.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9.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

10.种畜禽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12项)

1.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

2.范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3.对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案审核批准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5.农民合作社指导、扶持与服务

6. 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7.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8.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审核(批)

9.农作物委托检验

10.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1.植物检疫备案

12.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范县林业局

(共106项)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县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4.森林植物及其产地、调运检疫证核发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6.木材运输证核发

7.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9.林权证

二、行政处罚(共75项)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5.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6.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7.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8.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10.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11.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1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14.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15.使用仿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6.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7.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18.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19.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

20.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21.不按规定缴纳育林金、植被恢复费的处罚

2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3.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5.仿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26.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7.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8.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9.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0.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1.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2.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3.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的;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的;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3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5.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36.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37.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38.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9.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40.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3.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4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46.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47.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48.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9.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0.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5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52.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5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54.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55.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56.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57.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58.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59.未经批准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60.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6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6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处罚

6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6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66.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67.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68.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的处罚

69.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处罚

70.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71.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72.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73.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74.未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未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75.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2.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3.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4.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5.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6.加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滞纳金

7.查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8.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9.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征收育林费

3.植物检疫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1项)

1.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八、其他职权(共9项)

1.集体林权流转项目备案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3.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4.组织森林资源清查

5.对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6.林权登记

7.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的义务植树工作

8.负责对保护发展古树名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9.对本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做好任务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范县商务局

(共42项)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行为的处罚

3.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或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的处罚

4.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相关行为的处罚

5.对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禁止酒类商品行为的处罚

6.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7.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8.特许人未按规定将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9.特许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提供虚假信息及隐瞒信息行为的处罚

10.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行为的处罚

11.特许人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12.对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或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13.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1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有关规定的处罚

15.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6.集团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规定的处罚

17.发卡企业未能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没有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18.市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的处罚

19.对典当行违规经营业务、违规对外投资、违规收当物品和违反经营规则的处罚

20.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或未按规定处理绝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21.典当行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管理的处罚

22.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处罚

2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处罚

24.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义务的处罚

25.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的处罚

26.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物品行为的处罚

27.家庭服务机构未在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28.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的处罚

29.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30.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处罚。

31.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3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损害劳务人员权益的处罚

33.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罚

3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查处违法营运易制毒化学品活动中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6项)

1.酒类经营者备案

2.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初审

3.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

4.典当行或其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5.预拌砂浆企业备案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范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共119项)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

2.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3.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4.出版物零售企业审批

5.娱乐场所审批(歌舞、游艺)

6.印刷企业审批(印刷、打字复印)

7.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8.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9.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10.国有馆藏文物借用、交换审核(批)

11.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文物调查勘探审批

12.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102项)

1.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2.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4.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5.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6.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迸射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见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人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1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3.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1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1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1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19.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20.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2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2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23.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2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26.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27.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28.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29.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在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中含有禁止内容的;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人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30.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3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的;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32.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在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3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在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后,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3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35.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36.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处罚

37.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38.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39.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40.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4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4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43.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44.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5.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畈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畈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为进人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46.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47.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48.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没有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人游戏区的处罚

49.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50.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51.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人或者限人标志,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52.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53.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54.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美术品的处罚

55.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56.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57.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处罚

58.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59.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60.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61.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62.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等,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63.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的处罚

64.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65.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6.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6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6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69.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印刷或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70.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71.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7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73.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75.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76.侵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处罚

77.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78.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79.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8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的;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81.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复制单位、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82.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的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83.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84.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85.擅自开展涉外电影制作及其他违规发行、放映、经营电影活动的处罚

86.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87.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88.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89.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90.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91.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92.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93.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94.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95.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96.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97.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98.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99.未经考古勘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100.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101.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102.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检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和经营场所

2.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进行登记保存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3项

1.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

2.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3.文物认定

八、其他职权共0项

   

范县审计局

(共11项)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2项)

1.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制止封存权

2.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权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5项)

1.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检查监督

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4.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

5.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2项)

1.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权

2.要求报送资料权

范县统计局

(共4项)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1项)

1.对拒绝提供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1项)

1.统计工作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1项)

1.统计资格认定

八、其他职权(共1项)

1.地方统计调查

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共21项)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核发

3.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行政处罚(共18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1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1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8.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0项)

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279项)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食品流通许可

2.餐饮服务许可

二、行政处罚(共253项)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的处罚

2.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3.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6.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7.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8.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进口药品的处罚

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0.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的处罚

12.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13.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4.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处罚

17.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18.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19.在城乡集贸市场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20.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21.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品种的处罚

22.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23.报送虚假药品研制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24.生产不符合省级泡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25.药品制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6.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27.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计划种植、未依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28.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生产、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29.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30.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31.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32.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3.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4.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35.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6.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37.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8.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39.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40.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41.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42.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43.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44.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45.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47.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48.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报备销售情况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49.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5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5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授规定备案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5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4.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规定限制申请资格的处罚

55.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56.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57.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等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58.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59.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末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60.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61.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2.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63.以欺骗手段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4.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接受境外药厂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质量、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备案的;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监督检查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罚

65.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66.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67.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备案的处罚

68.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处罚

69.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70.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71.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72.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73.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74.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75.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76.药品检验所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77.申请人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78.生产或进口药品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79.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生产、经营企业末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80.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及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8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8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83.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8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8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86.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87.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88.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的处罚

8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9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拓

91.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92.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处罚

9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9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处罚

95.药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96.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97.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98.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99.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监部门开展调查,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未向药监部门备案召回变更计划的处罚

100.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开展调查、召回药品的处罚

101.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02.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103.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104.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者仿造、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05.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06.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07.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从无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处罚

108.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109.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110.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或者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处罚

111.提供虚假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报告的处罚

112.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11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处罚

11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1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16.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1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未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18.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生产企业仿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仿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119.生产企业违规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120.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121.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处理无菌器械或经营、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或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2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

123.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处罚

124.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处罚

12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12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处罚

12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12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29.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处罚

13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3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处罚

13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拒绝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3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告知使用者;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末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13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3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3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137.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38.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139.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140.对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141.对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2.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3.对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4.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5.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6.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7.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8.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9.对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150.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行为的处罚

151.对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152.对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153.对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54.对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康档案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155.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进行处罚

156.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157.对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58.对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59.对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160.对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161.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进行处罚

162.对使用有毒有害的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163.对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进行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164.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未进行消毒的行为进行处罚

165.对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166.对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和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167.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168.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中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16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170.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17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保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保健食品的处罚

172.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173.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174.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或者保健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175.对生产经营者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176.未对采购的保健食品原料和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177.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保健食品或者清理库存保健食品的处罚

178.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179.对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的处罚

180.对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处罚

181.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182.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18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保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184.未按照要求进行保健食品运输的处罚

185.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聘用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186.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保健食品行为的处罚

187.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88.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89.对生产企业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190.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91.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92.对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193.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194.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195.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196.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97.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198.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199.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20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20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02.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203.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204.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05.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206.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07.乳制品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处罚

208.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20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

210.对违反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性,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序功能此项规定的处罚

2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212.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213.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未按照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214.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215.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持期的处罚

216.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销售单元外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识所用文字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17.食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218.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拒绝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219.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没有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220.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2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2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23.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处罚

224.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25.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26.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227.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228.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229.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230.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乳制品的处罚

231.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末报告、处置的处罚

232.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出厂销售复检结论为部分或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食品;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处罚

233.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23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加工食品的处罚

23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23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23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23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23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24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41.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24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24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4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24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处罚

246.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24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24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24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250.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251.生产者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记录不符合规定的;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依法召回、报告的处罚

252.药品生产企业末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召回药品的处罚

253.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召回药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1项)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2.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4.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5.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6.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

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9.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0.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1.加处罚款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9项)

1.食品生产经营检查

2.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3.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4.食品抽样检验

5.药品抽查检验

6.医疗器械抽取样品

7.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

8.化妆品抽样

9.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4项)

1.食品(含保健食品)责令召回

2.药品责令召回

3.医疗器械责令召回

4.化妆品责令召回

范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380项)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3.广告经营资格许可

4.户外广告登记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共315项)

1.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法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2.无照经营的处罚

3.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4.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5.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6.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7.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8.违反广告、直销、粮食行政(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9.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11.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12.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13.农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4.兽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5.酒类广告违法的处罚

16.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17.烟草广告违法的处罚

18.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19.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20.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21.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22.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23.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处罚

2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25.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26.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27.正当利益输送)的处罚

28.以不正当方式划分市场、限定商品销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29.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30.商业诋毁的处罚

31.指定经营和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32.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经营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公平竞争的处罚

33.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处罚

34.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35.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36.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3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38.对以协议方式实施联合垄断经营的处罚

39.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40.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的处罚

41.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42.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43.直销产品上未标明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44.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45.未按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4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47.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48.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49.直销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50.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51.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5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53.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54.对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55.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56.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57.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58.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59.擅自设立(假冒、伪造)制作经营出版物(音响制品)相关机构或者从事出版物(音响)经营活动的处罚 

60.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61.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62.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63.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64.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65.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66.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或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67.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68.对故意毁损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69.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处罚

70.违反《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71.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72.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73.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74.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75.对种子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数据不正确和未按规定制作、保管相关档案、备案的处罚

76.棉花交易市场的设立、建设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7.在棉花收购和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78.经纪人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处罚

79.未按规定附签名或明示执业人员情况,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

80.隐瞒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或进行经纪业务的处罚

81.经纪人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处罚

82.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83.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84.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85.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86.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7.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88.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89.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90.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相关证明书、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91.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9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9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96.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备案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处罚

97.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公布、发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公告的处罚

98.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99.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100.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10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10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103.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10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105.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106.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107.对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108.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109.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罚

110.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111.对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112.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113.对商标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114.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115.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16.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17.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的处罚

118.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19.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的处罚

120.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121.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处罚

122.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123.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处罚

124.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125.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注销的处罚

126.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127.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28.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129.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的处罚

130.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131.制造、销售、修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32.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33.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34.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135.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136.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37.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3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未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39.未标注或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及厂名、厂址的处罚

140.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或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141.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42.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4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44.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45.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146.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47.骗取、伪造、租用、借用、受让《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制造、修理业务的;伪造、出让、出租、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超出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种类、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范围进行制造、修理的;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处罚

148.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49.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50.当事人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51.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错误数据的处罚

152.计量检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153.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15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155.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156.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157.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处罚

158.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159.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擅自变更检验目录或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160.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16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62.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163.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4.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65.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66.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167.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168.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69.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70.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7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的处罚

17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7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74.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17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76.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并且: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未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7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7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79.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180.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81.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82.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183.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8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8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8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87.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8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18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90.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191.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192.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或者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以及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193.违反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194.违反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195.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主动将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196.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或者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以及未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97.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召回报告或者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198.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的处罚

199.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的处罚

200.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201.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02.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203.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204.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20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206.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的处罚

207.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超许可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08.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非法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09.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210.监督抽查不合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211.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212.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得质量问题的处罚

21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14.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或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以及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215.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16.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17.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218.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19.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准的处罚

220.违反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1.违反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2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23.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224.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225.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26.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227.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228.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培训活动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处罚

229.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30.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231.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32.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33.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

234.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35.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的处罚

236.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37.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238.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239.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240.违反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241.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242.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43.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4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机构执业的处罚

245.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的处罚

24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处罚

247.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248.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49.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250.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251.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52.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253.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4.认证机构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255.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56.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257.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能力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58.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259.安检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260.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26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262.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263.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处罚

264.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265.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266.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267.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268.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 ;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269.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处罚

270.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271.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处罚

272.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2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27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5.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6.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277.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78.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处罚

279.违反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80.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81.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282.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8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84.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处罚

285.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86.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8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共0项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288.未经许可或者不符合规定,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或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289.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90.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9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的处罚

29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93.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9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处罚

29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9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97.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予以处罚

298.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299.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按照“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进行相关行为的处罚

300.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301.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起重机械的处罚

302.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303.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能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304.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305.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306.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307.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308.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309.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310.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311.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312.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13.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314.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15.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三、行政强制(共17项)

1.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3.查封、扣押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财物

4.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 没收违反《金银管理管理条例》的财物

5.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6、查封、扣押涉嫌用于传销的物品和场所

7.扣押、查封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物品、场所

8.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9.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0.查封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及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1.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2.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13.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计量器具的封存

14.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

15.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16.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17.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15项)

1.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3.对涉嫌违法场所实施的检查

4.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

5.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6.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7.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

8.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9.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0.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1.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12.对计量的监督检查

13.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14.对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15.对认证认可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共3项)

1.股权出质登记

2.知名商品认定

3.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其他职权(共26项)

1.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2.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3.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4.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5.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监管

6.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8.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不当行为的管理

9.对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的主持调解

10.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11.对世博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12.对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实和审查

13.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管

1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15.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6.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17.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18.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管辖权协调

19.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20.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21.核对参加医疗设备集中采购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

2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准登记

2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2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备案

25.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2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共24项)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2.人民防空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3.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17项)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6.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 项目档案的处罚

11.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 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2.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1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1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5.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的处罚

16.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7.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 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 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 2 项)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2.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审批

范县粮食局

(共12项)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二、行政处罚(共9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3.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4.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5.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6.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7.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8.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9.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1项)

1.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1项)

1.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范县扶贫办

(共6项)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0项)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6项)

1.财政扶贫资金到户增收项目核准

2.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核准

3.财政扶贫资金搬迁扶贫补助到户项目核准

4.财政扶贫资金互助资金周转到户项目核准

5.财政扶贫资金小额信贷贴息到户项目核准

6.财政扶贫资金雨露计划培训到人项目核准

八、其他职权(共0项)

范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共146项)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移植、砍伐、占用城市树木公共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2.城区内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审批

3.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批

4.城市市容管理审批

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137项)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

2.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4.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履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

9.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10.在公共场所或街道焚烧落叶、杂物等垃圾的

11.畜力车在市区行驶中遗撒的粪便不清除的

12.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

13.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

14.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15.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7.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8.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或未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拆迁的

19.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20.损害各类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的

2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22、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2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24.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25.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

2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27.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2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29.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30.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3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3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3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3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35.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36.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37.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38.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9.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0.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4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42.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4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44.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45.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

46.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增补登记的

47.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48.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49.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50.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5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52.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5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54.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55.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56.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57.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58.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5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60.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1.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62.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63.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64.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65.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66.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67.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68.占压各种窖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69.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70.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71.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72.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73.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74.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75.未经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76.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77.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78.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79.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

80.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81.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82.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83.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

84.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

85.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86.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87.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88.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89.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或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90.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91.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92.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93.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94.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95.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96.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97.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98.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99.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100.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101.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02.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3.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

104.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105.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106.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107.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108.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109.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110.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111.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11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13.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114.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15.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116.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117.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118.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19.、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20.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121.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122.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12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24.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125.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26.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或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27.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

128.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129.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3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31.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32.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33.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3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135.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或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安装、维修、经营活动;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136.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13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扣押财物

2.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3.查封违法建筑施工现场

4.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0项)

范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共22项)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共4项)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3.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强制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强制

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

4.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强制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2项)

1.针对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补助

2.针对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扶持

六、行政检查(共7项)

1.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

2.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农机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4.农机销售者三包管理

5.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6、农机安全运行条件、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7、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情况的监督、考评

七、行政确认(共1项)

1.农机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八、其他职权(共2项)

1.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2.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范县地震局

(共13项)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3.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4.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5.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6.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7.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1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4项)

1.地震预测意见的备案

2.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

3.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的设置与撤销初审

4.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

范县残疾人联合会

(共3项)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0项)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0项)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残疾人证批准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

八、其他职权(共0项)

范县气象局

(共22项)

一、行政许可(共 1 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共15项)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2.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升放气球异常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4.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处罚

5.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处罚

6.未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罚

7.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8.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处罚

10.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处罚

11.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2.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13.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罚

14.侵占、损毁、影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1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3项)

1.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与检查

3.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定期检测

七、行政确认(共0项)

八、其他职权(共3项)

1.防雷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2.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行业气象台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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