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政文〔2017〕66号
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范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范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赵丽玲(县长)
副组长:杜晓玲(副县长)
成 员:吴修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黄守月(县教育局局长)
刘 波(县卫计委主任)
王宪民(县发改委主任)
刘继灵(县财政局局长)
薛善才(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于 睿(县监察局局长)
石卫庆(县督查局局长)
刘 忠(县农业局局长)
付兆俭(县审计局局长)
李效敬(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张古和(县食药监局局长)
李鹏宇(团县委书记)
闫春华(县妇联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营养办”),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黄守月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附件:范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职责
2017年6月20日
附 件
范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营养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采购合同、应急预案等材料的起草、审核、印发等;负责确定招标单位,督促招标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招投标;负责召集范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职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营养餐中标企业进行监督;负责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负责向社会公开配送范围、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营养餐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确定营养餐管理专员、卫生专员。配合县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3.县委宣传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知识的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县发改委:负责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负责建立营养餐、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为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预算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中标企业营养餐生产成本调查,对产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工商、质监部门参与营养餐投标企业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
5.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6.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按标准及时拨付,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县督察局:负责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落实情况及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8.县农业局: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确保肉、蛋、奶等食品原材料安全。
9.县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负责向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适时提供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与预警;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负责对直接接触营养餐食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按规定发放《健康证》,指导规范操作;在县教育部门配合下,负责学校有关食品卫生病理业务知识培训;负责学生食物不良反应应急专家诊治组的组织和协调,在学生出现食物不良反应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10.县审计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11.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按照自身职能,配合招标单位对营养餐投标企业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县内营养餐中标企业产品的生产环节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审核县外营养餐中标企业逐月提供的由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证明;负责按照自身职能,配合招标单位对营养餐投标企业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负责对县内营养餐供餐企业主体资格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营养餐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12.县食药监局:负责按照自身职能,配合招标单位对营养餐投标企业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负责会同县教育、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对全县营养餐发放范围内的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专员、营养餐生产企业以及物流配送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培训;负责学生营养餐所涉食品的配送、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负责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负责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级别。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13.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配合县卫生部门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各自辖区内因学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引发的信访稳定工作。
各实施学校负责具体落实,并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管理责任。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