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范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及中长期财政预算规划的议案>的批复》(范常字【2016】29号)以及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15号)的意见,县政府对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入范县城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作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是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二是要按照项目支付进度,将资金拨付至范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三是县财政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约定,安排项目购买服务费用。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