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范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范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6日
范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号)、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指国家、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提高项目瞄准度、实施精准扶贫。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战略目标。
第二章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项目主要用于已经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培训、扶贫贷款贴息、扶贫重大专项、扶贫改革试点及其他方面。探索实施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审批各乡镇扶贫项目。
第八条 县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资金适用范围发布,动员申报。负责中央、省、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调研、遴选、评审、报批、备案。负责对乡镇扶贫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扶贫对象受益情况进行监测。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竣工初验,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情况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绩效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等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库建设的基本程序:发布指南、谋划项目、申请入库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入库上报。
第十四条 入库项目分为整村推进基础设施、扶贫搬迁、产业发展、就业促进四类项目。其中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科技扶贫、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增收补助、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项目。就业促进类项目包括职业教育补助、短期技能培训补助、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等。
第十五条 县扶贫部门根据脱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扶贫对象需求等,参照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指南,组织乡镇申报项目入库,10月底前建成年度项目库,并将电子文档逐级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条件
1、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精准扶贫要求,符合全县总体脱贫规划、计划;
2、申报主体合格;
3、入库项目资料完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有关数据表格、贫困户受益情况等材料。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上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坚持贫困人口受益的前提下,探索实施扶贫改革试点项目,并将试点项目相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五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适用范围
1、符合规划要求的贫困村道路建设;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3、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
4、其它小型公益设施等。
第二十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中安排,非贫困村不予安排。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土方、清障、后期管理维护由项目所在村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整村推进项目要按照上级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做到
(一)项目的实施内容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项目的申报资料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项目工程招投标合规、合法;
(四)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
(五)项目工程能够发挥作用、群众满意度高。
第二十三条 科技扶贫项目是指通过使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并且通过合适的运行模式,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适用范围: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优良品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优良品种、引进实用技术、开展宣传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以物代资的形式进行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科技扶贫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有一定的带贫能力。
2、注册并规范运行1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并且能够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经济效益良好。
3、财务制度完善,账目健全,有年度审计报告,管理较规范。
(二)项目运行具备条件
1、需引进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且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可靠,适合范县发展。
2、具有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带动贫困农民增收的项目运作模式。
3、项目运行周期短、见效快、市场潜力大,带动贫困农民持续增收效果明显。
4、项目有技术依托单位,定期进行技术服务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科技扶贫项目申报程序
1、乡镇政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制定项目实施台账,明确项目实施时间节点,以乡镇政府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办。
3、县扶贫、财政部门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项目。
4、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批复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科技扶贫项目由乡镇政府根据方案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实施,由技术依托单位做技术指导服务。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县审计部门对科技扶贫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科技扶贫项目应当做到
(一)坚持示范引导、持续发展的项目长效机制;
(二)坚持受益贫困户挂牌制度;
(三)坚持项目竞争遴选制度;
(四)坚持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总结、验收资料影像留存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扶持范围
1、以畜禽、粮油、果蔬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2、以设施农业、畜牧业、中药材、林业和水产业等为主的特色种植、养殖基地项目。
3、以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为主的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4、以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务工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5、以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结对帮扶贫困村增收致富项目。
第三十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对象是:对贫困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省扶贫重点企业及参与“村企共建扶贫工程”活动的民营企业优先扶持。拟申请贴息单位贷款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要与扶贫部门或贫困村签订扶贫带贫协议,贷款到期完全履约结息后向扶贫部门提出申请,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协议落实情况,评审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贴息,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月数)贴息。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3%的标准执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为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为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单笔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根据项目单位支付利息单,按照贴息标准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条件
(一)农产品加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和扶贫开发政策;
2、辐射带动能力强,采取多种形式与贫困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或优先安排贫困户劳动力进厂务工,安置当地贫困农民就业的数量应占职工人数30%以上,所需原料优先向贫困村采购,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3、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上年底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
4、申请前两年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5、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6、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等。
(二)特色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和扶贫开发政策;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
3、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品70%以上有销售合同。
(三)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
2、符合当地旅游文化特色,发展前景较好;
3、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从事旅游文化服务产业。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社员以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
3、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财务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完善;
4、来自贫困户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县扶贫部门负责申报贴息的材料审核把关、实地考察确定立项、引入第三方评审,评审机构负责征信查询、原始单据审核,确保贴息资料的真实性。经以上程序确定扶持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汇总、上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履行扶贫带贫义务,与扶持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经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验收合格,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做到
1、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用途)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2、项目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3、项目单位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贫困户受益情况真实。
4、项目单位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到户增收项目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增收致富进行直接扶持的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到户增收项目扶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每个项目所覆盖的贫困户原则上要在30户以上,到户增收项目既可以由一个贫困村单独申报项目,也可以由产业项目相同的多个行政村联合申报。根据贫困村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可以一次性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集中扶持,也可以分年度对贫困户进行分批扶持。
第三十八条 到户增收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设施补贴、购买种畜(种苗)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用于项目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
第三十九条 到户增收项目以家庭为单位,根据项目种类和投资规模,每户扶持资金1000-8000元,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具体扶持标准由县扶贫办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批复。同一家庭不能享受同一类项目的财政重复补贴。
第四十条 到户增收项目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负责收集本村贫困户发展意向,同一项目超过30户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同一项目低于30户的,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乡镇联合其它村贫困户申报同一类型的项目。项目申报时填报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投资规模、预期效益、乡村两级审核意见。项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实施完毕后,经验收合格,拨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到户增收项目应当做到
(一)不准扶持非贫困户;
(二)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
(三)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
(四)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必须与项目实施户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十二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是在贫困村由贫困户自发组织成立扶贫互助社,由国家投入财政扶贫资金、农户自愿缴纳一定的互助金和由社会捐助资金三部分组成项目资金,贫困村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第四十三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着力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分散”的生产资金需求,解决其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遵循“不吸储、不分红、不出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互助资金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群众有强烈发展致富意识,但缺乏发展资金;
2、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与潜力,村风民风淳朴、诚实守信;
3、村“两委”班子机构健全,运转有力。
第四十五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由乡镇政府根据试点村应具备的条件和贫困村需求情况组织申报,县扶贫办对乡镇所报的试点村进行实地考察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批复。
第四十六条 创新互助资金运作模式,将互助资金种子金作为担保金存入银行,放大效益,为成立互助社的贫困村、贫困户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贫困村互助社运行步骤
1、按照贫困户入社比例不低于60%,其它户不超40%的原则成立互助社。
2、将互助金作为担保金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放大5倍的原则,核定贫困村的信贷规模。
3、按照3户联保或自然人担保模式,由金融机构向入社农户发放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贷款到期后,由承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独立回收贷款。
5、互助资金项目运行的具体方法步骤按《范县贫困村互助资金贷款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十八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贫困村中带贫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县级安排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以省级专项财政扶贫贴息资金为引导,县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扶贫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共同出资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机制,开展由政府出资、市场化规范运作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试点。
第五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按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贴息贷款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种、养、加”专业大户贴息贷款总额要控制在本县年度贴息贷款总规模的20%以内。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五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由县级项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包括承贷金融机构、贴息方式、发放到户贷款规模和适宜当地贫困户发展的产业项目及其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要与整村推进、到户增收、互助资金等扶贫项目结合起来,优先扶持参与这些项目的贫困户,最大程度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效益。
第五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由贫困户自由选择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农户将贷款本金和利息结清后,由各乡镇或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汇总贷款贫困户名单,报县扶贫办核查。核查合格后,贷款贫困户按要求办理申请贴息手续,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一律拨付到贷款贫困户“一卡通”上。
第五十四条 雨露计划是国家专门针对贫困农村而实施的智力扶贫工程,培训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劳动力和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训项目要与到户增收、互助资金等项目实施单位紧密结合。
第五十五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形式
1、职业教育: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2、短期技能培训:为获得某种专项技能而参加的学习时间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
3、实用技术培训:为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而对贫困户劳动力开展的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培训;
4、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为提高贫困村负责人和经济组织负责人带领群众创业致富的能力而开展的培训。
第五十六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补贴
1、职业教育:对培训对象中接受职业教育的在校注册学生进行生活及杂支补贴,高等职业教育连补三年,中等职业教育连补两年。该补贴由学生通过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补助申请,学生户籍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报请县扶贫办复审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2、短期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在我省省、市、县三级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和技能证书(资格证书)的,根据本人申请由培训基地凭学员结业证书和技能证书(资格证书)向县扶贫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3、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户劳动力免费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向县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到县财政部门进行报账。
4、致富带头人培训:对贫困村致富带头人进行免费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向县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到县财政部门进行报账。
第五十七条 雨露计划项目实施
每年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乡镇下达年度培训任务,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根据培训任务,制订培训计划,委托市县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乡镇与委托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培训形式、培训人数、培训天数、补贴标准、补贴额度、年度雨露计划培训项目备案(汇总)表等,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复实施。
实用技术培训时间为4—6天,每人每天补贴100元。致富带头人培训时间为3—5天,每人每天补贴100元。根据培训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培训时间或提高补贴标准的,由培训基地、乡镇联合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雨露计划培训资金补贴时间
1、职业教育和短期技能培训:每年进行1--2次集中审核补贴;
2、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后,即可进行报账。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十九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立项。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予以立项,报县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申报单位组织申报。县扶贫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组织评审,并出具项目评估意见。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确定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进行审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批复。
(三)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除特别情形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六十一条 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结合贫困户帮扶规划,精心安排,确保贫困户受益。
第六十二条 项目申报、审批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虚报、伪造、拆分项目;
(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项目;
(三)除续建项目外,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第六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第六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项目管理部门视情况采取通知整改、调整安排、通报批评、扣减项目资金等处理: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启动项目的;
(二)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变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方式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六十七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有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十八条 扶贫项目中的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 (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六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报县项目管理部门。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七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
第七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意见。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质量、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十二条 县扶贫部门要对各乡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导落实。
第七十三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交付项目受益对象管理,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后续管护费用。鼓励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项目管护机制。
第七十四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扶贫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乡镇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
第七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报县扶贫部门。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七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报账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
第七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八十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八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相关管理办法相违背的,按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