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范县2015年畜禽养殖业减排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范县2015年畜禽养殖业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25日
范县2015年畜禽养殖业减排实施方案
为控制农业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以及濮阳市人民政府与范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15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排”的要求,坚持源头控制减少产生,中间科学贮存综合利用,后续加强治理减少排放的技术路线,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5.《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
6.《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GB18596-2001);
7.濮阳市人民政府与范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15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二、减排目标
2015年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目标是:治理15家养殖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3.72%,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4%,即化学需氧量需削减140.4吨,氨氮需削减8.18吨。
三、减排措施
(一)奶牛、肉牛养殖企业工程减排
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奶牛、肉牛养殖企业需采取“雨污分流+干清粪+粪便制造有机肥+污水处理后农田利用+无污水排放口”的治理方式,实现零排放。
范县盛林农业合作社建设600立方米的干粪场、120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2015年4月30日前建成,5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62.196吨,氨氮0.78吨。
范县田玉东肉牛养殖场建设600立方米的干粪场,110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2015年4月30日前建成,5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53.4吨,氨氮0.945吨。
(二)生猪养殖企业工程减排
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生猪养殖企业需采取“雨污分流+干清粪+粪便制成沼气+污水处理后农田利用+无污水排放口”的治理方式,实现零排放。
范县龙顺养猪场建设260立方米的干粪场、78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800立方米的沼气池,2015年5月31日前建成,6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18.109吨,氨氮3.584吨。
范县顺发养殖场建设650立方米的干粪场、120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2015年4月30日前建成,5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42.88吨,氨氮5.74吨。
范县兴旺养殖场建设650立方米的干粪场、120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2015年5月31日前建成,6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20.78吨,氨氮0.28吨。
(三)肉鸡、蛋鸡养殖企业工程减排
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肉鸡、蛋鸡养殖企业需采取“雨污分流+干清粪+粪便制造有机肥+污水处理后农田利用+无污水排放口”的治理方式,实现零排放。
范县濮城镇启明畜业建设200立方米的干粪场、4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2015年4月20日前建成,4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22.4吨,氨氮2.19吨。
范县濮城镇刘君芝养鸡场建设100立方米的干粪场、2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2015年4月20日前建成,4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28.74吨,氨氮2.52吨。
范县濮城镇刘坑刘宝才养鸡场建设550立方米的干粪场、1100立方米的尿液存储池,2015年4月25日前建成,5月底前通过验收。可削减化学需氧量16.608吨,氨氮1.196吨。
(四)关闭禁养区的养殖企业
范县濮城镇东关养猪场、范县濮城镇西关养牛场、范县陈庄乡超强养猪场,分别位于范县濮城镇政府所在地、范县陈庄乡政府所在地,均在禁养区内。按照相关减排核算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关闭国家认定减排量。范县濮城镇东关养猪场可以削减化学需氧量111.88吨、氨氮18.14吨;范县濮城镇西关养牛场可以削减化学需氧量53.4吨、氨氮0.94吨;范县陈庄乡超强养猪场可以削减化学需氧量53.4吨,氨氮0.94吨。
以上措施到位,共计削减化学需氧量316.39吨,氨氮28.47吨,可以完成减排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乡镇政府承担管理责任,县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逐个企业落实治理项目、落实治理资金,落实具体负责人,确保按要求时限完成畜禽养殖治理任务。
(二)加强监督,严格执法。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偷排、漏排或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禁养区(《范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分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的通知》(范政发〔2010〕86号)或养殖规模较小、养殖设施简陋、养殖方式粗放,恶臭味大,环境危害大,不具备治理设施建造条件、治理无望的养殖场(户),要责令限期关停。
(三)增加投入,加大扶持。按照每年15家的治理目标,继续对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实行资金补助,持续鼓励和扶持畜禽养殖场(户)完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干清粪工艺、雨污分流,对粪便、尿液土地综合利用。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对列入治理目标的养殖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由县畜牧、环保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其进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发放环保治理资金、畜牧标准化建设资金等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于不按要求、时间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企业,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