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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简介 范县地处河南省东北部、豫鲁两省交界处,南依黄河,北枕金堤,区位优势独特,是衔接融合环渤海经济圈、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前沿阵地。黄河、金堤河横贯县境,沿黄线长达47公里。 西汉初置县,因范水穿城而过得名,迄今已有2200余年历史,是范姓、顾姓、秦姓、姚姓的起源地。古代晋楚“城濮之战”、齐魏“孙庞斗智”、“二十四孝”中的“孝感动天”“子路负米”“芦衣顺母”“恣蚊饱血”等均发生在这里,现有丹朱遗址、闵子骞墓、范武子墓等文化古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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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范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序号:50781916  索引号:J0001-2012-5078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日期:2012-10-10字号:[ 大 中 ]

范政办〔2011〕25号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范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范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范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

实 施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6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1〕3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性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县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县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五条 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总和的15%比例提取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辖区内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申请条件。风险补偿基金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公企业大中小型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含当年核销的中小企业损失类贷款)、银行承兑(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贸易融资。

第八条 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减去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初余额即为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数,并据此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

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金融机构上年度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5%

补偿标准=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该金融机构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补偿标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

第九条 审核部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办、财政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条 审核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新增情况、上一年度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情况,以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报送县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要求向县政府金融办提出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

县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银监办、财政局于当年3月底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县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核定意见书列明当年风险补偿基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核定意见书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将资金直接划转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损失类贷款为2011年1月1日(含)后新发放贷款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2011年以前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本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使用原则。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当年补偿资金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

㈠县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审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等工作。县人行、银监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工作。

㈡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办等部门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办等部门的监督。

㈢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按要求足额提取,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

㈠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政府批准的核定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总额将资金划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㈡获得补偿资金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办法  通知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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