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政办〔2011〕2号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畜牧局根据上级要求,自3月16日开始已对部分养殖场户进行了排查抽检。为全面掌握和科学评估我县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按照市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存栏生猪开展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排查抽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所有养殖场和散养户存栏生猪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排查抽检,县畜牧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协助做好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二、抽检数量:规模猪场存栏5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数量的5%以上;散养户为存栏50公斤以上育肥猪数量的2%以上;不足1头份的按1头份抽取。每圈都要随机抽样,采集尿样每头检测猪尿样100ml。
三、抽样要按照技术规范抽取,经测试卡现场测试呈疑似阳性的,要立即封存尿样一式三份,送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进行复检,并安排人员对该养猪场户的所有生猪进行统计监控,不得销售流入市场。对省质检中心确认的“瘦肉精”阳性猪或猪产品及所用饲料要立即封存,按规定销毁处理。公安机关对畜主和经营商贩进行控制。
四、县畜牧部门负责通过上级畜牧部门采购所需的“瘦肉精”测试卡。做好抽检记录,参加抽检人员要签字存档备案。自3月21日开始,每天下午5点前将排查抽检结果报县畜牧局,3月25日完成此项工作。
五、严格对生猪、猪肉及猪肉制成品运输检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就地扣押,严防“瘦肉精”猪肉及猪肉制成品出省。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于畜牧业的“瘦肉精”及其替代品等违禁药物。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被扑杀的“瘦肉精”生猪和猪产品的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畜主全部承担。
八、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对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五个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查清楚的不放过,制售及使用瘦肉精的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瘦肉精”源头及流向没查清楚的不放过,该移交司法机关没有移交的不放过,对查办“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案件中玩忽职守的不放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查严办。
九、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大河范县网等多种形式,坚持积极主动,准确适度、科学引导的原则,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社会危害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加强对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屠宰加工户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张贴公告,刷写固定标语等。
十、县工商、畜牧、食品药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商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在饲养、贩运、屠宰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管,防止“瘦肉精”猪肉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动物食品安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畜牧业 生猪 通知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