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22
标 题: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范县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范政办〔2021〕49号
有效性:
有效
范政办〔2021〕49号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范县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范县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22日
范县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八条措施
为加快汇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动力,支持建设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多数量的科技研发平台,支撑范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加快布局,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
由县政府倡导、企业主导组建的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县财政支持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倡导,企业主导组建的公共科技研发平台,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该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平台
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
新认定或引进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研究院、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中试基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
新认定或引进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国际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服务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补。
新认定的市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产业研究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国际联合实验室、市中试基地,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 50万元奖补。
三、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
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县财政根据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投入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符合《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县财政根据科技成果的先进程度,每项成果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保障科技研发平台用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研发平台使用建设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划拨供应。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科技研发平台确需建设配套相关设施的,可兼容科技服务设施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五、促进科技研发平台开放发展
科技研发平台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仪器设备,纳入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未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县财政根据科技研发平台上年度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仪器设备的纳税额,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科技研发平台申请科技贷款
科技研发平台以“科技贷”和“科技保”方式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科技研发平台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在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省贴息额5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
科技研发平台每引进培育1名国家创新人才和中原英才,且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和25万元的资金补助。科技研发平台聘请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人才,由县财政每年按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八、加强科技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科技研发平台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100%。事前有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满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符合本措施规定,也符合我县其它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金奖补。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