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政办〔2020〕50号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范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范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范县农村公路管护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7日
范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长期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河南省关于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乡镇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行政村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行政村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大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完成土地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七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行政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按照“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人选,优先选用“两类人群”(脱贫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管护人员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备案。要维持管护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与岗位匹配的劳动能力。
第九条 管护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管护工作质量不高的,应及时解除合同。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掌握负责区城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确保区域内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因工程设施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农田灌溉等关键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破坏。发现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工程设施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査验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垫资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经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领导小组申报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十六条 乡镇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工作开展情况。乡镇每季度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领导小组报送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由县财政局按20元/亩预算安排资金,其中6元为管护人员工资,14元为维修费用,管护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在每年12月份视管护工作考核情况拨付到乡镇政府;维修费用由乡镇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经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财政拨付。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査。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领导小组每年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按每人每月500元由乡镇统一发放。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行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管护人员履职不力,造成管护工作不到位的,予以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管护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工程设施、寻衅滋事干扰管护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范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渠道、渠系建筑物、新打机井及配套、提灌站、架空线路、地埋电缆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排灌渠系清淤等。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管理标准的制定;组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指导乡镇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组织。
第五条 各乡镇水利服务站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保障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指导和督促各村建立农民用水机构,负责管理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和村级农民用水机构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村主要职责:建立农民用水机构,成立管理队伍,负责本村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理细则;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理内容,管理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组建
第七条 工程所在行政村成立农民用水机构,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应依法依规组建用水机构。
第八条 水利部门实施的各级财政投入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水利部门向项目所在村办理工程产权移交手续,发放“两证一书”(产权证、使用权证,管理协议书),由所在村委会或村级农民用水机构进行管理、运行和养护。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对所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章 工程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工程管理的标准
1.沟渠工程。河堤无乱填乱挖,乱垦乱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保障沟渠畅通。
2.灌排泵站。泵站运转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不存在流道、进出水池堵塞、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
3.水闸。闸门能正常开启和关闭,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塞,主体结构完好,螺杆、启闭机等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
4.农桥。桥梁主体结构、栏杆及扶手、荷载标志完好,桥梁与两端道路衔接良好,确保正常使用;桥面清洁,桥下无堵塞淤积。
5.机井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机井工程完好,井堡和潜水泵等配套设施无损坏;地埋管道无堵塞、漏水现象,出水保护装置良好。
6.架空线路和地埋电缆正常通电。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要求:做到“一查、二报、三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理的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情况和人为自然损坏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一是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情况下,立即汇报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与结果等。 “三护”,即各管理人员及管理组织对所管的工程经常维护,护安全、护设施、护环境,确保所管的工程能正常运行。
第五章 表彰与惩罚
第十一条 县水利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协会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2.发现破坏小型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3.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扶贫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范县农村公路管护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含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省定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工作成效。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为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县级道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按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5%,列支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筹集资金,或投工投劳支援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第十条 鼓励企业、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出资、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日常养护、小修保养、水毁工程以及大、中修工程的补助。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由分管领导担任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站站长,除县交通部门派驻的兼职副站长外,另设1名专职副站长,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沿主要交通道路设立标准化农村公路养护站,养护用房不少于5间,养护站院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乡镇养护站要做到制度完善、人员到位、管理规范,配齐养护设施和养护人员,工作、培训、会议和检查记录齐全。
第五章 养护标准
第十五条 路肩帮培标准:县、乡公路不低于1.5米,村道不低于1米,坡度1:1.5,做到密实、平整,无冲沟。
第十六条 路面养护标准: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穿越村镇路段应做到路面无积水、路宅分家。
第十七条 行道树标准:道路两侧树木涂白,高度1.2米,适时修剪,不遮挡交通标识。
第十八条 交通标识标准:标牌齐全、标志清晰,无缺失、无污染。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目标管理,年终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评比排名。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年度评比排在前三名的养护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经济奖励;对达不到养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养护人员的财政补助;对没有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甚至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