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政〔2020〕2号
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范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范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8日
范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濮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协调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县本级政府利用(全额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㈢政府融资以及利用政府债券的资金;
㈣县级以上政府政策性补助资金;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领域主要指以下范围:
㈠能源、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类项目;
㈡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扶贫、移民安置、土地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城乡一体化项目;
㈢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㈣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㈤政府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项目是指本级及以上政府全额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补助、配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纳入范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备案管理。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和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㈠坚持县政府决策、发改委立项、审计全程跟踪监督、国库直接支付、政府投资办监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国家关于规划、设计、监理、招标、施工、资金拨付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㈢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㈣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投资评审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二章 年度计划及前期管理
第九条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由主管部门收集后,于当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申请报发改部门,同时报政府投资办进行汇总;政府投资办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会同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项目名称;
㈡项目法人;
㈢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
㈣项目资金来源、总投资、年度投资;
㈤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政府投资办参与,发改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投资1000—50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进行设计。项目的各阶段设计应满足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设计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逐项进行,特殊项目增加技术设计。方案设计经过县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经项目单位完成后,报发改委审核,发改委对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评审优化后,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意见和建议,审批或转呈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经具有审图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到住建部门备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进行审核,确定的预算价应作为工程招标和工程发包的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的设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和预算审查,控制概算不超过估算,预算不超过概算。项目概算超出估算总价10%的项目,预算超概算10%的项目,应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可实行BIM技术。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监理除外)取费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县政府确定的取费率上限;监理取费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60%。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拟签合同文本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合同审核后,报投资办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五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零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确需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加需要变更签证的,由发改、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办、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确认后,由分管副县长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财政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变更,一律不予认可。严禁通过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行为,严禁擅自调整建设内容,严禁变相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向住建等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项目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向财政、政府投资办等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发改、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办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掌握工程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县政府对工程的实施要求。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财政与项目单位共同筹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项目单位的资金要缴入财政建设资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 发改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结合财政收入情况,分期分批下达计划。项目资金支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认定,政府投资办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向项目单位支付。
采用PPP、BOT、BT等其他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资金支付从其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总价的70%以内,剩余30%部分待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
第七章 工程结算、决算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在验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记入企业档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并接受审计监督。并及时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审计机关预报送下一年度审计项目,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的原则,科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送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审计的项目,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将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和其他资料送审计机关接受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每年安排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要更加注重绩效和责任审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高估冒算、损失浪费、失职渎职、随意变更、以权谋私等问题要大胆揭示,依法依规进行移送、处理或处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监督工作的,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管理第一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按规范标准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危及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行为的,应严格要求其及时纠正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经济、法律手段,或通过其他有效措施予以约束和处理,直至整改合格。对于因工程勘察、设计失误引起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政府投资办在审核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可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㈠违规出租出借资质、挂靠借用资质以及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㈡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㈢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
㈣施工单位与其它建设主体相互串通投标,以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
㈤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㈦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㈧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㈩其他提供工程咨询或技术服务的参建单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等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行为。
前款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规定列入“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或承揽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决算审计中,如出现审减率(审减金额/报审金额×100%,下同)10%以上时,项目单位要向县政府做书面说明;审减率达到20%以上时,县纪委监委要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