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政〔2017〕19号
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编〔2017〕8号)精神,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任务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相关职责划转到位,规定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到2020年,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1.理顺体制、权责明晰。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划清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和执法中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2.集中执法、精简高效。整合行政资源,推行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效率,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3.完善制度、规范用权。立足工作实际,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理。4.公正文明、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惠民便民举措,提升城市服务管理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二、健全体制机制
(四)界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 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是在上述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五)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施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放革。作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县政府机构序列,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
(六)推进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化队伍建设
(七)优化执法力量。根据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特点及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执法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按照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执法人员,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调整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八)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保障,落实执法用车和装备配备标准,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九)强化乡镇城管队伍。按照双重领导、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乡镇城管执法人员编制隶属县城市管理局管理,工资由县财政从相应乡镇财政扣除划拨至县城市管理局账户。乡镇执法人员服装、装备、办公经费由乡镇财政解决,接受县城市管理局统一调派。各乡镇城管中队提拔和日常管理考核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并进行考核监督。人事任命由县城市管理局征求乡镇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十)规范协管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用、 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县城市管理局会同编制、人社、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协管人员的招聘、职责、管理、奖惩和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一)完善权责清单。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现有职责权限,在机构职能调整到位后3个月内基本完成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
(十二)加强工作协调。科学界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厘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边界。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十三)健全执法制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执法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四)改进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制订文明执法规范,完善执法用语、礼仪和行为标准。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实行行政执法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推广说理式行政处罚,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城管执法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和纠错问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法行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各种保护主义。
五、提高管理水平
(十六)抓好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将管理信息全部移交县城市管理局,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统一监管。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加大养护经费投入,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减少道路维修对道路通行及居民生活的影响。建立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机制,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十七)维护城市公共空间。严格规划实施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 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公交候车亭、阅报栏、报刊亭、路名牌等“城市家具”设置。按照协调、美观、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乱贴乱画等长效机制,注重源头控制、严查重罚。
(十八)打造城市宜居环境。加强园林绿化管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双修”,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城市绿道系统,提高城市宜居性。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加强城市环卫保洁工作,快速路和主干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全面推广吸尘、冲洗、洒水联合作业。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出台扶持政策,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回收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十九)大力构建智慧城管。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数字化进程,整合相关资源,建成数字城管指挥平台。在智慧城市大平台下,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城市管理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发控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便民服务设施等市场化运营,在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市政道路养护等方面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临时市场、便民服务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
(二十一)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县城区管理网格,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网格进行管理,做到精确定位、精准定人、精细定责,实现网格全覆盖、工作零缝隙、 服务零距离、诉求全响应。
(二十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完善城市管理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城市管理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三)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快速发展和规模相适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扩张、设施维护管理成本增加等因素,合理安排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办公场地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公正需要。
(二十四)做好司法衔接。建立县城市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县公安局及所属派出所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县城市管理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县城市管理局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应,加强与省级、市级、县级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职能作用,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协调机构。成立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县城市管理的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行使城市管理宏观决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等职能,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县长担任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各乡(镇)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
(二十六)明确工作责任。全县各相关单位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县委编办主要负责县城市管理局“三定”方案拟定,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权利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负责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改革实施方案合法性审查、综合执法工作法制监督、执法资格证管理、法制培训、指导执法依据梳理、执法规范化等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做好改革中的干部管理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综合执法人员移交、划转、招录(选调)及相关人事工作,加强对综合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建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负责综合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其他有关县直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等衔接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十八)强化衔接配合。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十九大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改革涉及到的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全力支持,协同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在机构调整、人员整合没有完成前,原监管部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关监管责任,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适时进行划转。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