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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政〔2017〕11号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序号:29934921  索引号:J0001-2017-2993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06-28字号:[ 大 中 ]







范政〔2017〕11号



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范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范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3日



范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贫项目的安排、资金的使用分配、资金拨付、备案、绩效评价等事项。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合理准确界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问题责任归属、简化工作流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扶贫统筹整合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要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职责如下:

1.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有关材料拨付资金。

2.乡镇政府:对统筹整合资金、扶贫项目具有决策权、实施权、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也是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同时对分配拨付到乡镇的扶贫补助资金(包括自筹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报账拨付,并妥善保存项目档案资料。

3.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的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完善和保管项目档案,审核和审批报账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同时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扶贫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4.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5.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五条  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扶贫项目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账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以拨代报。对于必须补贴给农户的财政资金,应通过惠民补贴“一卡(折)通”支付,严禁将现金直接支付给乡村或个人。

第八条  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完工项目结余的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统筹整合使用。

第九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单位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第一次申请报账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五条  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行会审制,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编制竣工结算,并依据审定的竣工结算及其他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应共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初审意见,送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决算审计,依据审计部门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后,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及时将扶贫资金拨付到资金报账户。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资料,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对于补助到乡镇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补助分配方案通过统筹资金报账户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乡镇财政报账。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报账凭据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预付款申请单;批复下达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2.阶段性报账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报账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审计部门的项目审计报告。

(二)设备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四)补助到农户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在报账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还应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五)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除提供相应发票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财政补助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财政资金,加盖“财政已补助”专用章。退回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支付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并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

(二)贷款贴息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财政资金,应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上加盖“财政已贴息”专用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二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专账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⒈资产类: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付款、其他应收款;

⒉负债类:其他应付款;

⒊净资产类:财政资金结余;

⒋收入类:拨入财政资金、缴入自筹资金;

⒌支出类: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扶贫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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