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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简介 范县地处河南省东北部、豫鲁两省交界处,南依黄河,北枕金堤,区位优势独特,是衔接融合环渤海经济圈、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前沿阵地。黄河、金堤河横贯县境,沿黄线长达47公里。 西汉初置县,因范水穿城而过得名,迄今已有2200余年历史,是范姓、顾姓、秦姓、姚姓的起源地。古代晋楚“城濮之战”、齐魏“孙庞斗智”、“二十四孝”中的“孝感动天”“子路负米”“芦衣顺母”“恣蚊饱血”等均发生在这里,现有丹朱遗址、闵子骞墓、范武子墓等文化古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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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产业集聚区迁村并居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序号:29874918  索引号:J0001-2016-2987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6-11-01字号:[ 大 中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范县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日

   

范县产业集聚区迁村并居实施意见

(试行)

为切实加快范县产业集聚区迁村并居步伐,改善产业集聚区人居环境,提升形象,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6〕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为引领,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形成浓厚工作氛围,扎实推进范县产业集聚区迁村并居工作,高标准建成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居民小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区承载力和竞争力。

二、实施范围

范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平台支撑的原则。政府主导规划、掌控土地、统筹资金、组织征收和补偿安置,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严格审核把关,积极稳妥推进。搭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资金,实施迁村并居。

——坚持整村搬迁、安置先行的原则。鼓励多村整合,整体连片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共用,做到建设一片、成型一片。坚持先安置、后开发,实现园区出形象、群众得实惠。

——坚持突出民生、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村民利益。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迁村并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加快实施。

四、土地利用

在原村址外进行安置,迁村并居腾退土地作为园区发展工业用地或基础设施用地,面积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村庄占地面积为准。

五、村庄人口认定

村庄人口数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以公安在册人口数增加6%的不确定因素为迁村并居安置补偿人口数。

六、征收安置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人的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本意见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增加其他附着物的;

2.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

3.被征收人因园区规划已经由县、乡(镇)、村任何一级组织安置补偿过的。

七、被征收土地、房屋等权属及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以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二)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以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的,土地及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胡同、道路、广场、公共设施及公有空地、坑塘等所占土地不计入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

八、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货币化直接补偿两种。 

(一)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1.用于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以下称为安置房。安置房本着“统筹规划或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用地,按国有划拨方式供应。

安置区内除为被征收户建设安置房外,为居民集中建设公共服务用房人均0.5平方米。

安置房为小高层电梯楼房。安装防盗外门、塑钢窗;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通天然气主管道;室内地面、墙面为毛面,建设储藏室。

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综合权衡人口(以认定的人口数为准)、房屋、宅基三方面因素进行调换补偿。以人均55平方米安置房为基数,其中适当考虑商业用房面积。人口占50%,房屋及附着物占30%,宅基面积占20%,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⑴人口补偿占50%。即每户人口数乘以55平方米乘以50%等于每户按人口应调换补偿的安置房面积;

 ⑵房屋及附着物价值补偿占30%。即全村总人口乘以55平方米乘以30%等于全村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房屋总面积;全村房屋及附着物评估总价值除以全村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房屋总面积等于全村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平均值;每户房屋及附着物评估价值除以房屋及附着物调换的平均值等于每户用房屋及附着物应调换补偿的房屋面积;

 ⑶宅基面积补偿占20%。即全村总人口乘以55平方米乘以20%等于全村宅基面积应调换补偿的房屋总面积;全村宅基总面积除以全村宅基面积应调换补偿的房屋总面积等于宅基调换补偿的平均值;每户宅基面积除以宅基调换补偿的平均值等于每户宅基应调换补偿的房屋面积;

⑴加⑵加⑶等于该户应调换补偿的安置房总面积,其中商业用房可采用股份制及其他形式集中使用。  

(二)货币化直接补偿

安置补偿方式以货币直补为主,货币直补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换算标准,原则上以安置房建设成本计算,住房与商业用房均按每平方米2200元折算,住房和商业用房可以分开选择补偿方式。确定为货币化直补的户在签订完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拆迁后12个月内付清货币直补款。

九、搬迁、过渡安置的补偿

(一)房屋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每户2000元。

(二)过渡安置补偿 

过渡安置以自主安置为主。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自己解决过渡安置房的,以户为计算单位,过渡安置补偿费自拆迁完成后开始,按每户每年6200元支付,一年一付。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安置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时间结算;选择货币直补的过渡安置费至货币直补款付清为止。因征收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安置房的,征收人应按原标准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至安置房交付。

(三)搬迁补偿费、过渡安置补偿费的支付

搬迁补偿费和第一年的过渡安置补偿费在房屋拆除完毕后,10日内支付。

十、结算方式

安置房按统一价格结算。因安置房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大小与被征收人应当调换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等原因,选房时出现超出或低于应调换建筑总面积的情况时,按照阶梯差价,分段计算方式结算:

(一)安置房超出应调换建筑总面积的部分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决算审计单价结算;超出应调换建筑总面积在5平方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决算审计单价110%结算;超过应调换建筑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决算审计单价120%结算。 

(二)安置房低于应调换建筑总面积的部分,按决算审计单价货币直补被征收人。

十一、生活保障

(一)对村民原耕种的土地进行土地流转。

   (二)建设商、住一体用房,人均补助5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村民的后期生活收入来源。

十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未到场的,必须凭被征收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被征收人已故的,则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解决与承租人的一切纠纷。

十三、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濮阳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二)被征收人对宅基地有争议的,由村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宅基地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拆除完毕地上附着物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交出土地的,由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奖励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拆迁奖励

5天内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3%,10天内签订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1.5%,超过10天不予奖励;15天内完成拆迁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7%,20天内完成拆迁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的3.5%,超过20天不予奖励。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奖励办法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对积极签订协议搬迁拆除的被征收人进行优先选房奖励。  

本次选房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序号和地上附着物搬迁拆除完毕验收序号的平均值,确定选房序号。序号小者选房在先;序号相同的,地上附着物搬迁拆除完毕验收序号在先的优先选房。储藏室按选安置房的顺序选房,以决算审计单价结算,选完为止。

十五、其他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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