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切实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7号)、《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政办〔2016〕19号)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省、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县主城区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县城建成区面积的80%。
二、县城区禁燃范围为:汤台铁路以北、金堤路以南、西外环路以东、东环路以西,以及金堤路以北、龙马路以南、西外环路以东、人民大道以西所包围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七、县发改、工信、环保、住建、城管、农业、工商质监、安监、公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