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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简介 范县地处河南省东北部、豫鲁两省交界处,南依黄河,北枕金堤,区位优势独特,是衔接融合环渤海经济圈、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前沿阵地。黄河、金堤河横贯县境,沿黄线长达47公里。 西汉初置县,因范水穿城而过得名,迄今已有2200余年历史,是范姓、顾姓、秦姓、姚姓的起源地。古代晋楚“城濮之战”、齐魏“孙庞斗智”、“二十四孝”中的“孝感动天”“子路负米”“芦衣顺母”“恣蚊饱血”等均发生在这里,现有丹朱遗址、闵子骞墓、范武子墓等文化古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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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村级动物防疫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序号:29824915  索引号:J0001-2016-2982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6-09-12字号:[ 大 中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保障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濮政〔2007〕5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选配数额按照各乡镇农业人口数量和动物饲养量的多少确定,原则上每3000-4000人配备一名。


招 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热爱畜牧兽医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身体健康,年龄5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畜牧兽医大中专毕业生和乡镇兽医人员优先招聘。

第五条  招聘报名由乡镇负责,招聘考试由县畜牧局负责。报考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合格证书》,与所属乡镇签订聘用书。


职 责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县、乡镇下达的计划免疫任务,搞好责任区内动物的集中免疫和常规免疫,建立免疫档案;督促帮助养殖场落实各项免疫措施,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

2、负责责任区内动物疫情的调查和报告。发现畜禽不明原因死亡,按规定及时报告乡镇政府或乡镇畜牧区域防检中心,并采取临时控制性措施。

3、发生动物疫情时,无论是否在本责任区域内,必须服从全县统一调度,积极主动配合控制扑灭疫情。

4、负责责任区内各类畜禽购进、出售、自食和存栏数量的调查登记,分户建立畜禽动态管理台帐,及时记录畜禽变动情况,落实动物一畜一耳标制度。

5、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和畜牧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基本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6、认真学习和掌握畜牧业基本知识,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帮助群众做好畜禽的常见病预防、品种改良等技术服务和活畜及畜产品经销等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7、协助乡镇区域防检中心做好责任区域内的畜牧生产统计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积极参加县畜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


报 酬


第七条 对于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经验收达到要求标准后,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由县财政予以拨付。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完成年度防疫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劳动报酬。同时积极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考核,逐步实行工作绩效与经费补助挂钩。

第九条 严格发放程序。各乡镇要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对领取补助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人签字,并采取“一卡通”形式直接发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管 理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临时聘用人员,在乡镇政府领导和县畜牧部门指导下开展防疫工作。乡镇政府应成立组织,划定防疫员工作责任区,明确专人负责村级防疫员的管理工作,保证防疫密度。县畜牧局负责对其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保证防疫质量。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重大动物疫病所使用的疫(菌)苗 必须由兽医部门统一供应,严禁把发放的疫苗零售或转让等。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考核分集中免疫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由所属乡镇和县畜牧局共同负责,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用,到期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配备必要的防疫经费,为防疫员解决必需的防疫用品。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理论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2、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3、离岗、超龄、自动辞退的;

4、发生紧急疫情时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5、一年内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而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一年内多次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7、群众对其工作反映强烈的;

8、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解聘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导致疫情发生的;

2、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防疫、检疫证明的;

4、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5、倒卖疫苗、防疫检疫证章和标志的;

6、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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