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濮政〔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努力为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县政府、部分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陆续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广大法律工作者在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参与政府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保障不足,服务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等问题。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当前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需要逐一落实,这都要求我们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努力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三)目标任务 。2016年6月底前,县政府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乡镇政府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人员聘任及职责
(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其余人员从执业律师、专家中选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具备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专业能力较强等条件。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近3年未受到处分,熟悉政府工作规则等条件。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专业能力较强等条件。
(二)聘任方式和程序 。县政府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具体由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聘任法律顾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的名义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采取自主选聘的方式聘任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印发聘书,向社会公开,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只能担任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聘用单位与聘请的专家、律师(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下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处理县政府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完成县政府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乡镇、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下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处理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完成本乡镇政府、本部门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在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部门,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二)规范管理,加强引导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加强对法律顾问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县司法局作为律师行业管理主体,对被聘用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正和服务的关系,自觉成为依法治县的参与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
(三)落实保障,强化考核。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物质装备等硬件保障建设,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以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将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确保该项工作有效落实。